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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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協助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非自願離職後(以下簡稱非自願離職者)重返職場,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對每一失業者之職涯規劃均全程採
    一案服務到底模式,推動非自願離職者經職業訓練推介(以下簡稱職
    訓推介),得免經甄試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以協助其取得工作技能
    並儘速重返職場,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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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為適用本作業規定之非自願離職者:
(一)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二)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三)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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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就業服務
    員(以下簡稱就服員)於進行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諮詢後,得基於專
    業判斷之裁量權,決定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經求職登記後無法推介就業、仍具就業意願之非自願離職者,就服員
    就其參訓需求及適合參訓職類進行適性及適訓之專業評估後,始得開
    立職業訓練推介單(以下簡稱職訓推介單),以推介其參加失業者職
    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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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推介單類型如下:
(一)免試職訓推介單:指免經甄試程序而得入訓之職訓推介單。免試職
      訓推介單一律以本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轄就業服務站(以
      下簡稱局屬就服站)為開立單位,不包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一般職訓推介單: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以外
      之職訓推介單。持一般職訓推介單者,應依訓練單位規劃之甄試程
      序辦理參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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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自願離職者持免試職訓推介單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本局所屬各
    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局屬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及委外職前訓
    練之訓練班次為限,不含補助職前訓練及各類職業訓練專班。
    前項免試職訓推介,局屬就服站得以訓練職群、並採跨局屬職訓中心
    轄區之模式,進行全國性訓練班次之職訓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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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班次提供非自願離職者免試職訓推介之名額,以各訓練班次招
    生員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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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可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之訓練班次,其可受理免試職訓推介之期
    程,自開訓日前一個月起至報名截止日止;如已逾報名截止日,就服
    員不得再推介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該訓練班次。
    各訓練班次提供非自願離職者免試職訓推介之名額,如經通知報到後
    仍有缺額,可由一般甄試錄訓之名額遞補之。
    各訓練班次經前項遞補程序後,於開訓後遞補期間內,若尚有缺額、
    且無備取人員可供遞補時,為充分運用訓練資源,同意局屬就服站受
    理非自願離職者經職訓諮詢評估適訓後推介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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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就服員應依下列流程進行免試職訓推介:
(一)就業諮詢:由就服員進行就業諮詢,具就業職能者應推介就業,職
      能有落差但具就業意願者,始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適性評估:具職業訓練需求者,由就服員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或職業
      心理測驗評估,以供後續職訓推介參據。
(三)職類課程介紹:
      1.就服員應充分瞭解各轄區訓練職類課程內容,對於須具先備職能
        之課程,局屬職訓中心應提供相關資訊,協助就服員進行專業評
        估。
      2.由就服員提供就業市場職缺、技能檢定或職業證照資訊及行職業
        簡介,並與非自願離職者進行訓練職類課程溝通。
(四)適訓評估:就服員於評估非自願離職者之學歷與經歷條件、先備職
      能、預期可獲得之就業職能或技能檢定等項資訊後,依據評估結果
      與非自願離職者共同確認參訓志願職類之三個訓練班次。
(五)協助線上報名及開立職訓推介單:
      1.針對非自願離職者參訓志願職類之三個訓練班次,由就服員協助
        依志願順序訓練班次之開訓(或報到)日期進行先後比對名額,
        優先推介尚有免試職訓推介名額且較早開訓之訓練班次,並於本
        局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完成線上報名。
      2.依據系統報名回報推介一個志願訓練班次之結果,開立免試職訓
        推介單;如所選訓練班次均已額滿,可重新篩選訓練班次。
(六)報到入訓:非自願離職者可持免試職訓推介單,赴指定訓練單位逕
      行辦理報到入訓(或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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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員訓練期滿應以就業為優先目標,如經訓後三個月之就業輔導期滿
    而仍未能就業者,訓練單位應將未就業名單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
    助推介就業;惟如屬非自願離職者於職業訓練期滿而未能就業,訓練
    單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學員結訓之翌日,即轉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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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於訓練資源分配公平性及有效運用原則,訓練單位及局屬就服站應
    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訓練單位及局屬就服站不得受理下列失業者再次參加職業訓練:
      1.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局及職訓中心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
        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
        被退訓者。
      3.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係指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
        練課程。
      4.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
        效果者。但能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免試職訓推介單之非自願離職者,如有下列情事,局屬就服站
      不得再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惟如經局屬就服站評估仍有職能落差
      而無法順利推介就業,就服員得基於專業判斷,開立一般職訓推介
      單以提供職訓推介服務,訓練單位並應配合職訓推介作業辦理:
      1.尚處於訓後六個月內期間。
      2.於中途離訓、退訓或訓期逾二分之一而提前就業之次日起六個月
        內。
      3.無「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職業訓練」或「為參加職
        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局屬就服站認定顯有困難」等情
        事,而未至推介訓練班次報到參訓者,於開訓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
    非自願離職者經免試職訓推介參訓,並於結訓後就業而再發生第二點
    所列非自願離職情事者,得不受前項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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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利免試職訓推介及學員參訓資料之檢核及統計分析等事宜,局屬
      就服站之就服員,應至本局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進行免試職訓推
      介之登錄作業,訓練單位則應配合將辦理之訓練班次及參訓學員等
      項資料,登錄於本局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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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自願離職者經就服員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於該推介訓練班次報
      到結束前,不得註銷或變更;惟如有訓練單位因故延班、停班或其
      他等不可歸責於非自願離職者之情事,得申請註銷該免試職訓推介
      單,並重新篩選適性、適訓職類課程。
      配合前項註銷或變更之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作業權限,授權由局
      屬就服站站長逕行辦理,並應同步於 TIMS 系統完成刪、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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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局屬職訓中心及就服中心應每年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免試職訓推介
      執行成效,進行下列事項之檢討,據以做為年度改善之依據:
  (一)開單率。
  (二)入訓率。
  (三)就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