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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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
    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本署依「就業保險之職業
    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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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
    下:
(一)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本計畫受理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議。
(五)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六)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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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本計畫執行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受理申請相關事宜。
(二)委託辦理本計畫所定相關執行事項之庶務工作,組成輔導訓練團隊
      ,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事宜。
(三)辦理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推廣。
(五)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六)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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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
      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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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及提供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之期間,
    由本署公告。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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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為執行本計畫,得委託民間單位(以下簡稱彙管單位)協助推動
    辦理以下業務:
(一)依申請企業之組織營運策略、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發展等需求提供
      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之輔導服務。
(二)經分署同意後,依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執行課程及相關行政業務事項
      。
    為因應企業之多元訓練需求,分署得要求彙管單依其提供服務之屬性
    ,結合轄區不同領域具辦訓能量及優良實績之訓練單位,辦訓單位當
    年度應接受本署訓練品質系統(TTQS)評核,以提供課程、場地或師
    資等資源合作模式,並依每一訓練案之課程規劃方向及辦訓條件,擇
    選屬性相關之訓練單位,以共同或獨立執行方式執行訓練課程。
    第一項委託彙管單位辦理之各項服務措施,相關費用由分署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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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
    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之民間企業。但有以下
    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相關在職進修訓
    練計畫:
(一)具本署訓練品質系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
      門檻以上者。
(二)曾獲本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訓練品質系統
      (TTQS)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之單位。
(三)為接受政府機關辦理業務委託經營或管理之民間團體。
    首次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或曾
    辦理教育訓練經驗三年以上之個別企業或為企業所屬之分公司,於提
    供輔導服務後,經分署認定已具辦訓能力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
    辦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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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
    訓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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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
    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
    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四)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
    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分署不予
    受理。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
    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署相關補助企業之在職訓
    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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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作業原則:
(一)彙管單位應依轄區特性,提供各產業輔導顧問資歷及名單,經分署
      審閱後核定。
(二)分署受理企業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將完成申請之案件轉由彙管單位
      安排輔導服務作業,並依個別企業所屬產業別、區域別,指派適宜
      之輔導顧問,依據企業組織營運策略及產業發展趨勢需求,提供輔
      導諮詢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服務。
(三)彙管單位應於當年度申請案中擇選具辦訓能力基礎,且有意願強化
      或提升訓練品質之企業,完成該輔導案後,除依第四款規定進行作
      業外,另轉介本署訓練品質系統(TTQS)輔導服務,以協助企業建
      立訓練品質管理制度,提升其訓練品質。
(四)彙管單位應於輔導服務完成後二週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計畫資訊
      系統,並檢送輔導服務紀錄(如附表二)及經申請企業同意辦理之
      課程、訓練方式、預定師資來源等之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如附表
      三)送分署。分署收件後至遲應於二週內完成核定作業,以辦理該
      申請案之輔導服務結案,彙管單位並得依所核定之訓練課程辦理規
      劃表辦理訓練。
(五)訓練課程規劃應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課程需求
      性及課程人數安排之經費支用合理性;如有特殊個案需求,分署專
      案核定後辦理。
    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
    辦理:
(一)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
      之員工。
(二)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二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
      訓練課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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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訓練課程辦理應納入前項第五款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佔課程總時
      數之比率應達十分之一以上。師資應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
      資料庫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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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課程辦理原則:
  (一)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
        供範圍。
  (二)課程辦理,得由企業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方
        式如下:
        1.內訓課程:上課成員為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訓練地點
          由彙管單位與企業洽定後辦理。
        2.外訓課程:企業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需求,得派員參加國
          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併同規劃於該訓練案,
          並檢附該課程公開招訓相關資料,送分署核定。必要時,分署
          得召開審查會議,針對課程需求予以決議。
        3.訓練課程應考量學員參訓狀況,依班次、梯次(每梯次指上課
          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場次方式規劃。
  (三)企業應於訓練課程辦理規劃核定後,一週內完成上傳預定參訓學
        員名冊;並於課程辦理期間依實際參訓情形,至遲於課程辦理前
        三日,於本計畫之資訊系統進行學員名單之資料增減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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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彙管單位規劃每一訓練案之經費編列及標準如下:
  (一)課程辦理之經費編列項目依分署實際執行需求編列,其中講師鐘
        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書籍資料印製費等費用,依本署一般常
        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若企業之內訓課程欲指定外聘講師之鐘點費需求超出前開標準,
        得由企業自行負擔差額部分後辦理。
  (三)講師由同一事業群之企業員工、經營管理者或該企業所聘僱之顧
        問等與企業相關之人員擔任時,視為企業內部講師,並依內部講
        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四)訓練案經費核定後,應在核定經費範圍內支用;辦理經費核銷時
        ,原核定每班次依參訓人數所編列之費用,按實際上課人數核銷
        費用。
  (五)外訓課程依人員調度及課程辦理之梯次分別派員參訓,同一企業
        每一班次最多以派訓五人為限,費用納入該訓練案經費額度計算
        。申請作業程序,由企業先墊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實際參訓時
        數需達應參訓時數四分之三以上,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
        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
        撥付。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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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彙管單位或協同辦理之訓練單位於辦理各訓練課程時,應將日期、
      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至遲於預定施
      訓日之前二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日起
      二週內將課程執行結果之時數、參訓人員及授課講師等資料完成系
      統回報作業。
      課程內容、日期、時數需臨時變更或取消時,至遲應於當日上課前
      ,辦理變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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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本署或分署之訪視或電話訪查
      。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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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企業應配合於輔導服務、訓練課程辦理期間,進行本計畫服務成效
      評量表意見回饋,並回傳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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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受理申請或中止提供服務:
  (一)企業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或訓練課程辦理之時程,經分署
        協調後仍無法改善解決者,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二)企業無法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及辦理時間、地點派員
        參訓,每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累計
        班次逾核定課程三分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三)企業有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訪查作業、未配合評估訓練績效、
        未提供服務成效評量表意見回饋、未配合各項服務措施安排或未
        繳納應自行負擔課程費用等情形之一,經分署以書面限期配合,
        屆期未配合者,得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並自次一年度起二年內
        不予受理申請。
  (四)企業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分署認定情節重
        大者,當年度所提供之服務立即停止,並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不予
        受理申請。
  (五)企業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達三年。但企業
        於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經本署訓練品質系統(TTQS)辦訓能力
        檢核表檢核結果為合格,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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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自行負擔並向分署繳納該課程費用,如未
      繳納者,分署應限期追繳相關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一)所辦理之訓練課程為第十二點第一款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
        之課程。
  (二)本計畫所提供辦理之課程,另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查證屬實者
        。
  (三)企業所推薦之外聘講師,屬第十三點第三款之人員經查證屬實者
        。
  (四)訓練對象不符第八點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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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計畫提供之服務,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
      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相關費用時,得不再受理申
      請或即中止本計畫各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