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
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之民間投保單位(以下
簡稱企業)。
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衡平性考量產業或
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
企業型態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本計畫。
申請對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
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一)具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
檢核表合格者。
(二)曾獲本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
獎之單位。
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營業項
目具辦理訓練、已有相關單位、顧問提供訓練服務或已具自行規劃辦
理訓練之經驗,經分署認定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者,本計畫不再
受理申請。但當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
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
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