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署以勞務採購方式規劃辦理失業者訓練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未達公告金額者,則參考最有利
標精神),綜合考量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失業者職業
訓練需求及轄區訓練供給能量後,擇定職業訓練組合之規格,作為公
告採購之標的。
分署除每年依前項規定辦理各訓練職類組合規格外,另得視服務轄區
內產業聚落發展現況及需求,規劃委託辦理特定產業(職群)專業人
才發展之專案計畫(含需求蒐集分析、課程規劃執行、訓後成效評估
、成果擴散及政策回饋等)。
分署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委託訓練單位採產訓合作方式辦理職前訓
練,開訓前即由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職缺工作內容需與訓練職類
相關,並承諾僱用結訓學員,由訓練單位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
練與招募計畫,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結合二家(含)以上、具有共同人力需求之合作用人單位
後辦理。
(二)訓練單位應與合作用人單位簽訂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含合作用人單
位承諾僱用合格結訓學員之規定,及承諾僱用所提供之勞動條件;
學員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者,應發給結訓證書,除學員放
棄外,合作用人單位應正式僱用之。
(三)各產訓合作專班所結合之承諾僱用職缺數,需達開班預訓人數百分
之七十以上,若合作用人單位開訓後因故無法提供原承諾職缺,訓
練單位應徵求其他用人單位以補足職缺數。
(四)訓練單位應結合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計畫及招募計畫,並
由訓練單位會同合作用人單位辦理招生事宜。
(五)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練以二百至九百個
小時為原則,實務訓練以八十至三百個小時為原則;相關訓練規劃
應經分署核定後,始可辦理。
(六)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
過八小時為原則,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並得
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給實務訓練津貼;實務訓練期間,已領有實務訓
練津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七)訓練單位或合作用人單位於實務訓練期間,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
(含)以上保險金額之意外險。
(八)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合作用人單位所定之契約規
範,請假時數應併入離、退訓標準計算。
(九)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