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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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提升失業者職業
    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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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以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
    不足之失業者為招生對象。
    下列失業者於甄選過程中得酌予加分或優先錄訓:
(一)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列之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
(三)具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
(四)其他本署公告之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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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署協調、引導各分署發展核心訓練職群,各分署負責核心訓練職
    群之課程開發、建置及及管理等事宜。
    自辦職前訓練之整體規劃原則如下:
(一)自辦職前訓練職類,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以民間無辦理利基
      之基礎工業、基礎核心技術之傳承或保存需要、或配合區域產業特
      色及發展需要規劃,且為產業人力需求明確及產業可共通運用者為
      原則。
(二)同質性訓練職類得以職群模式整併規劃,以提高訓練崗位利用率。
(三)各班次訓練期程應衡量開辦職類之產業特性,並參考歷年辦訓經驗
      ,妥適規劃,且各訓練班次之開訓安排,宜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
      置為原則,以利民眾參訓。
(四)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以二個月(含)以
      內為原則,作業流程如下:
      1.開訓日二個月前開始受理報名。
      2.報名期間應至少五週。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二週後。
      4.分署如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最多得延長十四日,並以延長一
        次為限。
(五)各職類班次招生人數,應以分署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
      每班次人數最多四十人,最少十五人;實際開班授課人數,至少應
      達原訂招訓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人。
(六)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
      縣(市)、鄉、鎮停止上課者,分署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
      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七)各訓練班次間應預留至少一週之時段,以備補課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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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辦職前訓練之課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訓練課程之規劃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成失
      業者訓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必要時得召開研討會或座談,以
      確認訓練課程架構及內容。
(二)訓練內容除就業所需相關職能課程外,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
      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職場工作倫理、求職技巧或人
      際溝通等軟性課程。
(三)內聘師資人數或專業條件不足時,得以外聘師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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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辦職前訓練之新增職類作業流程如下:
(一)新增訓練職類應擬訂訓練計畫書,內容包括就業市場需求評估、訓
      後職能、訓練對象與條件、訓練時數、訓練課程大綱(含軟性課程
      )、預定內、外聘師資人數與職稱、就業輔導措施、學習成效評量
      、就業目標、機具設施、教材或材料等之整備、添購或調整情形及
      經費明細表等項。
(二)成立五人(含)以上由專家學者、業界或公(工)協會代表等所組
      成之審查委員會,辦理訓練計畫書審查作業;審查委員應實地審視
      訓練機具或設施之狀況,評估訓練課程與機具設備之搭配性。
(三)訓練計畫書經審查委員會審定,並函報本署核定後,據以實施。
(四)自辦職前訓練之新增職類如擬新增進用聘任或聘用訓練師,應依職
      業訓練師配置暨進用方案或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訓練職類之調整或增刪,應依照前項第二款成立審查委員會,審定並
    函報本署備查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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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應訂定學員甄選錄訓作業規定,並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
    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各職類班次首次招生前,應成立甄選小組,訂定或審定招生簡章內
      容、筆試題目來源與範圍、口試評分項目與配分、加分項目、成績
      核算標準、優先錄訓對象、特定對象錄取比率或人數等,並綜理甄
      選錄訓相關事宜。
(二)招生時應公告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
(三)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一)及「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二)簽名切結。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依筆試、口
      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
(二)筆試前,應查驗報名者身分及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
      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考場規定情節重大
      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參加口試人數至多為預訓人數扣除免試入訓推介人數後之二倍。
        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口試委員,得由就業服務人員或具相關專
        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
      4.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
        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
        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5.分署應至本署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系統)查
        詢報名者之參訓、離訓、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
    行適性、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且訓練崗位尚有缺
    額可供訓練時,不在此限:
(一)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二)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或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
      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三)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職前訓練課
      程。
(四)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
      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
      在此限。
    分署應於甄試後五個工作日(含)以內,公布錄取名單(含備取名單
    )、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並提供試題疑義申請及成績複
    查服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度起,應將考畢試題及答案刊載於分署網
    站之特定專區。
    甄選錄訓作業完成後,應就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相關事項檢討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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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署應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三)。分署應自
    開訓日起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加保作業,並於離訓、退訓或結
    訓次日起辦理退保作業。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
    投保勞工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含)以上之意外險(含二十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
    參訓學員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而未加保
    ,且訓練期間逾三個月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分署為投保單
    位辦理加保及退保相關手續,並由分署彙收學員保費後,向中央健康
    保險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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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學員差勤管理、操行成績考評、申訴管道及離、退訓規定等事項
    ,依分署訂定學員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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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下者,最遲於開訓後(含開
      訓當日)實際上課日三日(含)內仍得受理參訓;四百五十一小時
      至九百小時(含)以下者,最遲於開訓後(含開訓當日)實際上課
      日五日(含)內仍得受理參訓;九百零一小時(含)以上者,最遲
      於開訓後(含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十日(含)內仍得受理參訓。
(二)學員如因職類適性不合,由分署於職業訓練契約書第四條第一項第
      八款所定期間內,協調參加其他班次或予以退訓,且由備取者遞補
      參訓時,自始不予納入參訓學員名冊及相關統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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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得考量開課職類性質及業界技術需求,於訓練計畫加入企業實習
    課程,辦理原則如下:
(一)分署應與實習企業簽訂合作契約書,詳盡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二)企業實習期程最多以一個月為原則,且實習場地應經分署評估核定
      後,始可辦理。
(三)實習企業應與學員簽訂企業實習契約書;實習期間,已領有實習津
      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企業實習期間,實習企業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含)以上保險金
      額之意外險。
(五)學員於企業實習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實習企業所定之契約規範,
      請假時數應納入離、退訓標準計算。
(六)學員於企業實習期間中途離、退訓,應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
      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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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署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採產訓合作方式辦理職前訓練,開訓前
      即由合作企業提供職缺,由分署與合作企業共同規劃客製化之職訓
      課程,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經公開徵求三家(含)以上、具有共同人力需求之合作企業始得
        辦理,非為單一企業之合作訓練。
  (二)分署應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含合作企業保證僱用
        合格結訓學員之規定;學員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者,應
        發給結訓證書,除學員放棄外,合作企業應正式僱用之。
  (三)分署應結合合作企業,共同研擬訓練計畫及招募計畫,並由分署
        會同合作企業辦理招生事宜。
  (四)訓練課程得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練最多以六個月
        為原則,實務訓練最多以二個月為原則;實務訓練場地應經分署
        評估核定後,始可辦理。
  (五)合作企業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並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給
        實務訓練津貼,其額度應不低於基本工資;實務訓練期間,已領
        有實務訓練津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六)合作企業於實務訓練期間,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含)以上保
        險金額之意外險。
  (七)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合作企業所定之契約規範
        ,請假時數應併入離、退訓標準計算。
  (八)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
        並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相關費用。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訓練班次,得不適用第二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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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分署基於勞工在地就業或企業在地招募需求等特定原因,需於指定
      地點辦理訓練,且經評估透過委託或公開徵求訓練計畫仍無法供應
      時,得運用當地之場地及設備等訓練資源,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原則如下:
  (一)移地訓練由分署自辦,以不影響訓練品質,並可達成促進就業效
        益為前提。
  (二)訓練規劃應考量整體訓練成本(含場地、師資、設備、教材、交
        通及訓練時間等)之合理性,如經評估施訓成本過高,則應調整
        辦理方式。
  (三)偏遠地區(如附件四)應優先運用當地合格師資。
  (四)移地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管考等相關事項,皆依本作業原則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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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分署應結合各該區域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
      有效協助身心障礙適訓者以融合方式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分署
      應規劃推動逐年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手語翻譯
      、視力協助員等相關輔助措施,排除身心障礙者參訓障礙,必要時
      得就開班課程屬性訂定身心障礙者優先錄訓或保障名額之相關規定
      。
      各年度身心障礙者參加自辦職前訓練之訓練人數,以不低於總參訓
      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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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者,訓練費用全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經公立就服
        機構推介參訓後,持推介單向分署提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經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發給。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得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分署提出申請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
  (三)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得依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
        業補助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向分署提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前項第一款之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第二款之身分,應優
      先以非自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未依前項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
      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核撥者,將撤銷其核定資
      格及追繳已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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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訓學員經分署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且請假及曠課
      時數未達退訓標準者,分署應發給結訓證書,並於訓後三個月內輔
      導就業,未就業學員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媒合就業;中途離
      訓、經分署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分署所定標準者,不予發給結訓證
      書,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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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積極協助參訓學員訓後儘速返回職場,分署至少應提供下列就業
      輔導措施:
  (一)訓期二分之一起至結訓日內:訓練課程加入四小時就業市場趨勢
        分析及求職技巧等課程,並邀請三家(含)以上廠商辦理就業說
        明會或徵才活動。
  (二)訓期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三十日內:應向結訓學員人數二倍(含
        )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三)訓期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九十日內:應每週以電子郵件或簡訊,
        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尚未就業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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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分署自辦職前訓練所需經費,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
      職前訓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五)編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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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分署應掌握業界營運之設備水準及需求,定期檢視各職類訓練設備
      狀況,依訓練需求及設備年限規定編列預算汰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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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分署應配合本署TIMS系統辦理資料填報相關作業:
  (一)下一年度預定開班課程核定後,將訓練班次相關資料登錄於
        TIMS 系統。
  (二)開訓後十四日內,將參訓學員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並應配
        合本署 TIMS 系統規範辦理學員出缺勤、成績考核及學員滿意度
        調查等作業事項。
  (三)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九十日起,依據 TIMS 系統與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保險資料系統勾稽結果,查詢結訓學員加入勞工保險紀錄情形
        後,針對無加保紀錄但有就業事實者,得採人工方式進行就業認
        定,並於結訓後一百日內,將就業結果(含未就業學員之未就業
        原因)登錄於 TIMS 系統。
  (四)其他 TIMS 系統相關配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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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分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歷年退訓賠償逾期未繳之案件,並將
      辦理轉銷呆帳案件之相關資料(傳票資料、債權憑證、追繳情形等
      )彙報本署辦理。
      本署及分署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 - 待納庫(押金、
      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及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
      銷呆帳處理要點,分別辦理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轉銷呆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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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分署每年應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訓練課程執行成效進行以下檢討
        事項,並依據檢討結果,於九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訓練課程之規
        劃報告(含開班預定表)以及中程訓練職群(類)調整規劃構想
        ,函報本署備查:
    (一)學員滿意度。
    (二)訓後三個月之就業率。
    (三)其他訓練成效(如:技能檢定通過率)。
        訓練職類之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分署先行內部檢
        討,必要時邀專家學者、業界或公(工)協會代表召開檢討會議
        ,據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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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員參訓期間之實習成品,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學
          員實習成品處理要點」辦理。
    (二)分署平時應建立各職類師資資料庫,以因應現有師資之不足;
          各職類師資之學、經歷、教學歷程等資料,應鍵入師資資料庫
          ,以供各分署查詢及聘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