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本署協調、引導各分署發展核心訓練職群,各分署負責核心訓練職
群之課程開發、建置及管理等事宜。
自辦職前訓練之整體規劃原則如下:
(一)自辦職前訓練職類,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以民間無辦理利基
之基礎工業、基礎核心技術之傳承或保存需要、或配合區域產業特
色及發展需要規劃,且為產業人力需求明確及產業可共通運用者為
原則。
(二)同質性訓練職類得以職群模式整併規劃,以提高訓練崗位利用率。
(三)各班次訓練期程應衡量開辦職類之產業特性,並參考歷年辦訓經驗
,妥適規劃,且各訓練班次之開訓安排,宜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
置為原則,以利民眾參訓。
(四)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開訓日三個月前開始受理報名。
2.報名期間至少九週。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日後至二週內。
4.各訓練班次已辦理公告之招生期程,原則不得變更。惟訓練班次
如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最多得延長十四日,並以延長一次為
限,且應事先明列於公告內容中。
(五)各職類班次招生人數,應以分署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
每班次人數最多四十人,最少十五人;實際開班授課人數,達原訂
招訓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
(六)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者,分署
得依內部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七)各訓練班次間應預留至少一週之時段,以備補課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