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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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提升失業者職業
    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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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署自辦職前訓練招生對象以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
    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為限,不得招收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
    或行(商)號負責人。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參訓,且分署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
    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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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署協調、引導各分署發展核心訓練職群,各分署負責核心訓練職
    群之課程開發、建置及管理等事宜。
    自辦職前訓練之整體規劃原則如下:
(一)自辦職前訓練職類,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以民間無辦理利基
      之基礎工業、基礎核心技術之傳承或保存需要、或配合區域產業特
      色及發展需要規劃,且為產業人力需求明確及產業可共通運用者為
      原則。
(二)同質性訓練職類得以職群模式整併規劃,以提高訓練崗位利用率。
(三)各班次訓練期程應衡量開辦職類之產業特性,並參考歷年辦訓經驗
      ,妥適規劃,且各訓練班次之開訓安排,宜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
      置為原則,以利民眾參訓。
(四)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開訓日七週前開始受理報名為原則。
      2.報名期間至少四週。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至十個工作日內。
      4.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訓練班次如有
        延長招生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且
        應事先明列於公告內容中。
(五)各職類班次招生人數,應以分署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
      每班次人數以十五至四十人為限;實際開班授課人數,達原訂招訓
      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最低開班人數
      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
(六)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者,分署
      得專案核定後實施。
(七)各訓練班次間應預留至少一週之時段,以備補課之需。
    本原則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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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辦職前訓練之課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訓練課程之規劃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成失
      業者訓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必要時得召開研討會或座談,以
      確認訓練課程架構及內容。
(二)訓練內容除就業所需相關職能課程外,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
      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等課程,並得視需
      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或人際溝通
      等軟性課程或活動。
(三)內聘師資人數或專業條件不足時,得以外聘師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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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辦職前訓練之新增職類作業流程如下:
(一)新增訓練職類應擬訂訓練計畫書,內容包括就業市場需求評估、訓
      後職能、訓練對象與條件、訓練時數、訓練課程大綱(含軟性課程
      )、預定內、外聘師資人數與職稱、就業輔導措施、學習成效評量
      、就業目標、機具設施、教材或材料等之整備、添購或調整情形及
      經費明細表等項。
(二)成立五人(含)以上由專家學者、業界或公(工)協會代表等所組
      成之審查委員會,辦理訓練計畫書審查作業;審查委員應實地審視
      訓練機具或設施之狀況,評估訓練課程與機具設備之搭配性。
(三)訓練計畫書經審查委員會審定,並函報本署核定後,據以實施。
(四)自辦職前訓練之新增職類如擬新增進用聘任或聘用訓練師,應依職
      業訓練師配置暨進用方案或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訓練職類課程之調整或增刪,應依照前項第二款成立審查委員會,審
    定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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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招生時,公告內容至少應含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
    名稱、訓練時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之日期與方式、錄訓之標準與名
    單公告方式,及如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時之作法與通知方
    式等注意事項。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各職類班次首次招生前,應成立甄選小組,訂定或審定招生簡章內
      容、筆試題目來源與範圍、口試評分項目與配分、加分項目、成績
      核算標準、優先錄訓對象、特定對象錄取比率或人數等,並綜理甄
      選錄訓相關事宜。
(二)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二)及「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三)簽名切結,如因故未能於
      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三)應於報名截止日後三個工作天內,且最遲於應於甄試日前七日,於
      分署網站公告甄試資訊,並得依報名者所填通信地址,郵寄甄試通
      知單,或其他可讓報名者知悉之方法。
(四)甄試資訊公告及甄試通知單之內容,至少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
      計分方式、甄試當日應攜帶之文件或物品、甄試結果通知及公告之
      時間與方式、及如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之作法等注意事
      項。
(五)分署應至本署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系統)查詢
      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
(六)TIMS  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個工
      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檢核
      ,經 TIMS 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失業者身分時,分署應與報名者
      再確認;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失業者身分,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
      明後,由分署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一)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九十日就業輔導
      期間。
(二)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
      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被退訓。
(三)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退
      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四)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
      、退訓,但不含遞補期內離訓者),且於結訓後九十日內均無就業
      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確有投保勞工保險(不含職
      業工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者)之受僱事
      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
    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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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署應訂定學員甄選錄訓作業規定,並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
    適訓學員參訓。
    各訓練班次之錄訓作業,除另有規定者外,原則應採「甄選錄訓」方
    式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各該規範辦理職業訓練推介作業,並
    向推介之民眾說明。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
      總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
      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
      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資格條件及應附
      證明如附件四),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依
      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
      ,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
(二)筆試前,參加甄試者應出示報名者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由分署
      查驗其身分及資格,未符規定者,一律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如
      未攜帶應備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確有具備應備文件之切結書,並
      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
      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考場規定情節重大
      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分署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
      2.參加口試人數應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3.應設置二名(含)以上口試委員,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
        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4.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5.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
        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
        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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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於公告筆試通過及甄試錄取名單時,應依准考證號碼排序。
    分署應於甄試日次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上網公告以 TIMS 系統列印
    之正、備取名單、筆試試題及答案,並寄發甄試結果通知至報名表所
    填之聯絡地址或簡訊通知,通知內容應包含最低錄取分數、錄取人員
    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等。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如下:
(一)參加甄試人員對試題有疑義時,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三個(含)
      工作日內,以及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
      於甄試結果公告次日起五個(含)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
      、連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方式
      向分署提出申請,民眾若逾期提出,分署不予受理。
(二)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
      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
      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申請成績複查或提出申訴者亦同。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時
    間結束尚有缺額時,分署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於所定開訓當日
    報到截止時間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
    甄選錄訓作業完成後,應就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相關事項檢討調
    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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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署應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五)。分署應自
    開訓日起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加保作業,並於離訓、退訓或結
    訓次日起辦理退保作業。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
    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者,分署應為其投保新
    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險(含二十萬元(含)以
    上之意外醫療)。
    參訓學員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而未加保
    ,且訓練期間逾三個月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分署為投保單
    位辦理加保及退保相關手續,並由分署彙收學員保費後,向中央健康
    保險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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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學員差勤管理、操行成績考評、申訴管道及離、退訓規定等事項
    ,依分署訂定學員手冊規定辦理。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相關費
    用。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
    (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分署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
    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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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應依下列遞補期限規定,由備取名
      單依序完成遞補作業:
  (一)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下者,最遲於開訓後(含
        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三日(含)內仍得受理遞補;四百五十一
        小時至九百小時(含)以下者,最遲於開訓後(含開訓當日)實
        際上課日五日(含)內仍得受理遞補;九百零一小時(含)以上
        者,最遲於開訓後(含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十日(含)內仍得
        受理遞補。
  (二)學員如因職類適性不合,由分署於職業訓練契約書第四條第一項
        第八款所定期間內,協調參加其他班次或予以離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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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分署得考量開課職類性質及業界技術需求,於訓練計畫加入企業實
      習課程,辦理原則如下:
  (一)分署應與實習企業簽訂合作契約書,詳盡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二)企業實習期程最多以一個月為原則,且實習場地應經分署評估核
        定後,始可辦理。
  (三)實習企業應與學員簽訂企業實習契約書;實習期間,已領有實習
        津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企業實習期間,實習企業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含)以上保險
        金額之意外險。
  (五)學員於企業實習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實習企業所定之契約規範
        ,請假時數應納入離、退訓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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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採產訓合作方式辦理職前訓練,開訓前
      即由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職缺工作內容需與訓練職類相關,並
      承諾僱用結訓學員,且由分署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與招募
      計畫,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以結合二家(含)以上、具有共同人力需求之合作用人單位辦理
        為原則,但經分署評估確有以產訓合作模式辦理之必要者,不在
        此限,分署得專案自行核定辦理。
  (二)分署應與合作用人單位簽訂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含合作用人單位
        承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勞動條件。
  (三)各產訓合作專班所結合之承諾僱用職缺數,需達開班預訓人數百
        分之七十以上,且原則不得低於十五個職缺,若合作用人單位開
        訓後因故無法提供原承諾職缺,分署應徵求其他用人單位以補足
        職缺數。
  (四)分署應結合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計畫及招募計畫,並由
        分署會同合作用人單位辦理招生事宜。
  (五)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練以三百至九百
        小時為原則,實務訓練以一百五十至四百五十小時為原則;實務
        訓練場地應經分署評估核定後,始可辦理。
  (六)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每日訓練時數以不
        超過八小時為原則,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並得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給實務訓練津貼;實務訓練期間,已領有
        實務訓練津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七)分署或合作用人單位於實務訓練期間,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
        含)以上保險金額之意外險。
  (八)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合作用人單位所定之契約
        規範,請假時數應併入離、退訓標準計算。
  (九)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
        並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相關費用。
  (十)實務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合作用人單位得不予僱用。但合作用人
        單位仍應依合作契約書規定,履行承諾僱用之職缺數。
  (十一)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之學員,分署應發給結訓證書;
          未獲合作用人單位僱用之合格結訓學員,分署仍應提供就業輔
          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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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署基於勞工在地就業或企業在地招募需求等特定原因,需於指定
      地點辦理訓練,且經評估透過委託或公開徵求訓練計畫仍無法供應
      時,得運用當地之場地及設備等訓練資源,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原則如下:
  (一)移地訓練由分署自辦,以不影響訓練品質,並可達成促進就業效
        益為前提。
  (二)訓練規劃應考量整體訓練成本(含場地、師資、設備、教材、交
        通及訓練時間等)之合理性,如經評估施訓成本過高,則應調整
        辦理方式。
  (三)偏遠地區(如附件六)應優先運用當地合格師資。
  (四)移地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管考等相關事項,皆依本作業原則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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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分署應結合各該區域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
      有效協助身心障礙適訓者以融合方式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
      分署應規劃推動逐年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手語
      翻譯、視力協助員等相關輔助措施,排除身心障礙者參訓障礙,必
      要時得就開班課程屬性訂定身心障礙者優先錄訓或保障名額之相關
      規定。
      各年度身心障礙者參加自辦職前訓練之訓練人數,以不低於總參訓
      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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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者,訓練費用全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經公立就服
        機構推介參訓後,持推介單向分署提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經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發給。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得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分署提出申請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
  (三)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得依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
        業補助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向分署提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前項第一款之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第二款之身分,應優
      先以非自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未依前項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
      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核撥者,將撤銷其核定資
      格及追繳已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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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參訓學員經分署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且請假及曠課
      時數未達退訓標準者,分署應發給結訓證書,並於訓後九十日內輔
      導就業,未就業學員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媒合就業;中途離
      訓、經分署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分署所定標準者,不予發給結訓證
      書,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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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積極協助參訓學員訓後儘速返回職場,分署至少應提供下列就業
      輔導措施:
  (一)訓期二分之一起至結訓日內:應邀請三家(含)以上廠商辦理就
        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二)訓期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三十日內:應向結訓學員人數二倍(含
        )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三)訓期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九十日內:應每二週以電子郵件或簡訊
        ,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尚未就業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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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分署自辦職前訓練所需經費,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
      職前訓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七)編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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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分署應掌握業界營運之設備水準及需求,定期檢視各職類訓練設備
      狀況,依訓練需求及設備年限規定編列預算汰舊換新,相關設備預
      算經費之編列,應審慎規劃評估,並函報本署核定,配合事項如下
      :
  (一)每年九月底前依如附件八格式,函報訓練機具設備汰舊換新計畫
        評估分析報告書。
  (二)每年十月底前函報與訓練業務相關之訓練工場、學員宿舍之整建
        、維修及學員安全衛生設施改善等經費需求計畫。
  (三)對於年度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資本門設備項目,
        於年度進行中,確具急迫性及必要性,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得
        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度內調整容納,應說明變更購置項目之急迫性
        及必要性,並提供內部或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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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分署應配合本署 TIMS 系統辦理資料填報相關作業:
    (一)下一年度預定開班課程核定後,將訓練班次相關資料登錄於
          TIMS  系統。
    (二)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名者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並審核,且不得逾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
    (三)開訓後十四日內,將參訓學員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並應
          配合本署 TIMS 系統規範辦理學員出缺勤、成績考核及學員滿
          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
    (四)各訓練班次結訓後第十一日、第三十日、第六十日、第九十日
          及第一百二十日,TIMS  系統將與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資料檔
          進行系統勾稽,經五次系統勾稽查驗學員於提前就業及結訓後
          九十日內加入勞工保險紀錄情形後(排除訓字號、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職業工會、農會、漁會之加保資料者),針對無加
          保紀錄但有就業事實者,得採人工方式進行就業認定,並於結
          訓後一百二十日 TIMS 系統進行勾稽前,將就業結果(含未就
          業學員之未就業原因)登錄於 TIMS 系統。
    (五)分署應辦理學員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
          將認定結果輸入 TIMS 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
          1.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
          2.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六)其他 TIMS 系統相關配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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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分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歷年退訓賠償逾期未繳之案件,並
        將辦理轉銷呆帳案件之相關資料(傳票資料、債權憑證、追繳情
        形等)彙報本署辦理。
        本署及分署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
        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及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
        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分別辦理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轉銷呆帳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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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分署每年應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訓練課程執行成效進行以下檢討
        事項,於九月底前提報檢討報告及下一年度訓練課程規劃(含開
        班預定表),函報本署備查:
    (一)學員滿意度。
    (二)訓後九十日之就業率。
    (三)其他訓練成效(如:技能檢定通過率)。
        訓練職類之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分署先行內部檢
        討,平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則需邀專家學者、業界或公(工)
        協會代表召開檢討會議,據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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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員參訓期間之實習成品,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學
          員實習成品處理要點」辦理。
    (二)分署平時應建立各職類師資資料庫,以因應現有師資之不足;
          各職類師資之學、經歷、教學歷程等資料,應鍵入師資資料庫
          ,以供各分署查詢及聘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