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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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辦職前訓練之課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訓練課程之規劃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成失
      業者訓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必要時得召開研討會或座談,以
      確認訓練課程架構及內容。
(二)訓練內容除就業所需相關職能課程外,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
      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等課程,及十至十
      八小時為原則之資訊及通訊科技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
      、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或人際溝通等軟性課程或活
      動。
(三)內聘師資人數或專業條件不足時,得以外聘師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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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以實際參
    訓起訖日之訓練日數計算賠償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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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自辦職前訓練所需經費,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
      職前訓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三)編列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