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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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應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一)。
    參訓學員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而未加保
    ,且訓練期間逾三個月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分署為投保單
    位辦理加保及退保相關手續,並由分署彙收學員保費後,向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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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署應掌握業界營運之設備水準及需求,定期檢視各職類訓練設備
      狀況,依訓練需求及設備年限規定編列預算汰舊換新,相關設備預
      算經費之編列,應審慎規劃評估,並函報本署核定,配合事項如下
      :
  (一)每年九月底前依如附件四格式,函報訓練機具設備汰舊換新計畫
        評估分析報告書。
  (二)對於年度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資本門設備項目,
        於年度進行中,確具急迫性及必要性,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得
        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度內調整容納,應說明變更購置項目之急迫性
        及必要性,並提供內部或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