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推動勞工志工參與下列服務項目:
1.職業災害勞工家庭訪視服務: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
需要,派請勞工志工針對職災弱勢勞工家庭進行初步聯繫及瞭解
,發現家庭陷入困境及生活困難者,可協助轉請本部「職災勞工
個案主動服務計畫」之承辦單位或地方政府社會局進行協助。地
方政府並得配合前揭方案,運用勞工志工進行職災家庭後續聯繫
關懷服務,每個案至多訪視五次,每次訪視並須填妥訪視紀錄表
,俾追蹤職災勞工家庭狀況,提供適當支持關懷協助。
2.參與勞工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提供在職、失業勞工及身心障
礙勞工等法令諮詢,提供有關勞資爭議、勞動條件、勞工退休、
團體組織、教育休閒、福利服務等方面之諮詢服務,與勞工服務
中心櫃檯引導及行政支援服務。
3.其他協助支援勞工事務等相關活動。
(二)補助項目標準:
1.訓練: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補助經費每
場最高為新臺幣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
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十二萬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
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同一案件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補助。所聘講師應
以會外或專家學者且具有相關實務經驗為主者,外聘講師授課時
數應佔全部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2.辦理特殊或成長訓練,課程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工志工基礎、
特殊及成長訓練課程分級表」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
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三)志工平安保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針對所轄志工得申請平安保險費
,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平安保險費新臺幣一千元,每單位補助額
度以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