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材料檢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材料訂購者向材料製造廠索取之資料,應符合左列之一之材料
證明書。但如為影印本,應有製造人或材料供應商廠商章及加蓋證
明與正本相符之戳記。
(二)材料製造廠證明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材料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中國國家標準規定得省略材料檢驗無材料證明書者,得在經中央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認可之機構監督下進行抗拉試驗,並提出試驗
結果報告書。
(四)中國國家標準未規定之材料,而有準用該標準之材料或外國進口之
材料,證明其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同等以上機
械性質之材料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未依規定提供材質證明文件者,其抗拉強度碳鋼者以 36kg/mm2,
不銹鋼者以 45kg/mm2 計算。但如有材質證明文件而材料標號不
明或材料有標號而無證明文件者,得依其化學分析,抗拉試驗及機
械性能試驗決定之。
(六)確認製造人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相關構造標準之規定,並應符合向
檢查機構所提出之結構詳圖、強度計算書等記載材料。
(七)確認材料證明書等所記載之事項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八)確認材料記號、製鋼批號及製鋼爐號之刻印或噴印與材料證明書相
符。
(九)確認材料明細表上之材質應與鋼板上之刻印相符。
(十)材料需分割處理時應在施工負責人或檢查員(如指定代行檢查則為
代行檢查員,以下同)監督下,分別將材質符號、批號刻印或噴寫
於被分割之鋼板上以資識別。
(十一)確認材料外表檢查無疊層、破裂、深痕、顯著銹蝕或其他有害之
缺陷。但稀疏之麻點、線狀之傷痕等,得研磨後使用。其研磨補
修容許面積應在鋼板全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下,補修後之厚度
應在公稱厚度容許範圍內。
(十二)實施材料之尺寸檢查,其材料厚度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規定之容
許差(鋼板之負容許差為○‧二五公厘)。但實際厚度未滿計算
上必要厚度而其差在容許差範圍內者為合格。
(十三)必要時得指定實施超音波探傷、磁粒探傷、液滲探傷等檢查其缺
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