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熔接檢查處理要點 (民國 82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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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以
    下簡稱危險性設備)熔接檢查之作業管理一致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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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熔接製造之危險性設備,經取得製造設施檢查合格證明後,應於每
    座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檢查者
    為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同)申請熔接檢查,未經熔接檢查合格不得申
    請其他檢查,亦不得裝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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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熔接檢查項目,包括材料檢查、熔接部之外表檢查、放射線檢查、機
    械性能試驗及熱處理檢查等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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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材料檢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材料訂購者向材料製造廠索取之資料,應符合左列之一之材料
      證明書。但如為影印本,應有製造人或材料供應商廠商章及加蓋證
      明與正本相符之戳記。
(二)材料製造廠證明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材料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中國國家標準規定得省略材料檢驗無材料證明書者,得在經中央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認可之機構監督下進行抗拉試驗,並提出試驗
      結果報告書。
(四)中國國家標準未規定之材料,而有準用該標準之材料或外國進口之
      材料,證明其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同等以上機
      械性質之材料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未依規定提供材質證明文件者,其抗拉強度碳鋼者以 36kg/mm2,
      不銹鋼者以 45kg/mm2  計算。但如有材質證明文件而材料標號不
      明或材料有標號而無證明文件者,得依其化學分析,抗拉試驗及機
      械性能試驗決定之。
(六)確認製造人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相關構造標準之規定,並應符合向
      檢查機構所提出之結構詳圖、強度計算書等記載材料。
(七)確認材料證明書等所記載之事項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八)確認材料記號、製鋼批號及製鋼爐號之刻印或噴印與材料證明書相
      符。
(九)確認材料明細表上之材質應與鋼板上之刻印相符。
(十)材料需分割處理時應在施工負責人或檢查員(如指定代行檢查則為
      代行檢查員,以下同)監督下,分別將材質符號、批號刻印或噴寫
      於被分割之鋼板上以資識別。
(十一)確認材料外表檢查無疊層、破裂、深痕、顯著銹蝕或其他有害之
        缺陷。但稀疏之麻點、線狀之傷痕等,得研磨後使用。其研磨補
        修容許面積應在鋼板全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下,補修後之厚度
        應在公稱厚度容許範圍內。
(十二)實施材料之尺寸檢查,其材料厚度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規定之容
        許差(鋼板之負容許差為○‧二五公厘)。但實際厚度未滿計算
        上必要厚度而其差在容許差範圍內者為合格。
(十三)必要時得指定實施超音波探傷、磁粒探傷、液滲探傷等檢查其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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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熔接部之外表檢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接後應實施熔接部之外表檢查,如發現有害之缺陷時應實施超音
      波探傷、磁粒探傷、液滲探傷等精密檢查並實施下列之補修,記錄
      缺陷狀態、補修方法、補修結果。
(二)裂痕、熔入不良、氣孔、熔渣不合規定時應完全剷除該部分,再依
      規定實施熔接補修。
(三)過熔低陷、焊疤等所引起板厚減少量超過計算所必要厚度且凹部尖
      銳時,應切削後實施熔接補修。
(四)實施放射線檢查部分過熔低陷、焊疤等應補修平滑。
(五)熔接部不得低於母材厚度。
(六)鼓胴等完成縱向接頭熔接後,應檢查各斷面內徑及其真圓度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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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熔接部之放射線檢查製造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放射線檢查之設備及人員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執照且
      設備之能量應足以透射受檢設備之厚度。
(二)實施放射線檢查之設備及人員應依原子能法之規定管理。
(三)實施放射線檢查時應於每張底片上同時拍入熔接刻印號碼、放射線
      檢查人員執照號碼(以 R××× 代替)及底片序號、照相日期、
      照相厚度及銲工編號,其底片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驗。
(四)放射線底片缺陷之判定應由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其檢驗結果紀錄
      應由認可之判片人員簽章以示負責並保存三年,以備查驗。
(五)放射線檢查之方法、判定基準依構造標準及中國國家標準有關規定
      辦理。
(五)經實施放射線檢查不合格者,應將不合格者全部剷除,並重新熔接
      及依前列規定實施放射線檢查。
    檢查員應確認底片張數及拍照位置並依其缺陷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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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鼓胴等實施開槽接頭假熔接後,應將熔接試驗板假熔接於胴端,使
      試驗板之熔接線與胴體之縱向熔接線在同一直線上。
(二)應以縱向熔接之同一熔接條件實施試驗板之熔接。
(三)試驗板應刻熔接號碼,須熱處理者並應經同爐熱處理後方得作機械
      性能試驗。
(四)機械性能試驗之試驗種類、數量、試驗片形狀、大小及試驗判定基
      準應依構造標準及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認可之檢驗
      機構辦理。
    其檢查結果紀錄應由施工負責人及品管單位負責人簽章以示負責,並
    保存三年,以備查驗。
    機械性能試驗部分不合格者,應依規定再行試驗,如全部不合格者應
    全部剷除所代表之熔接部分並重新熔接、作熔接試驗片及實施機械性
    能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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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熱處理檢查製造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規定應實施熱處理檢查之危險性設備,應依中國國家標準及相關
      構造標準辦理。
(二)如實施局部熱處理時亦應依規定辦理。
(三)實施熱處理廠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認可,其熱處理自動紀
      錄應由施工負責人簽章以示負責,並保存三年,以備查驗。其紀錄
      如為影印本須有正本之熔接號碼並應有製造人或實施熱處理廠證明
      與正本相符之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