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四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六科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
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分五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第 8 條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
    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及追償。
五、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普通事故給付事項。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與處理、滯納金之加徵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