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第 1 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四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六科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
,分六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第 5 條
企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綜合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費率之精算。
三、法律事務之處理。
四、業務之稽核及管考。
五、各地辦事處業務之規劃及管理。
六、業務講習會之辦理。
七、網路申辦與查詢等線上服務之規劃及推展。
八、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專案檢查。
九、其他有關企劃管理事項。
第 6 條
納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保業務之規劃、研擬及綜合。
二、事業單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之新投保業務。
三、事業單位與公司行號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處理。
四、事業單位及公司行號保險費之計算。
五、事業單位與公司行號違法之查處。
六、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之開單及寄發。
七、未投保單位之催保及違法之查處。
八、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及通知撥付。
九、其他有關納保事項。
第 7 條
保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費處理、欠費清理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保險費收繳之處理。
三、保險費欠費之處理。
四、工會、漁會之新投保業務。
五、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練機構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
    處理。
六、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保險費之計算。
七、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練機構違法之查處。
八、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各項書表之管理、查調、提供及保管維護。
九、其他有關保費處理、欠費清理及資料管理等業務事項。
第 8 條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
    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及追償。
五、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普通事故給付事項。
第 9 條
職業災害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傷病、失能、死亡、醫療給付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業務之審核。
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業務之委託辦理及審核。
四、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業務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職業災害給付事項。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與處理、滯納金之加徵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第 11 條
國民年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年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年資計
    算及給付競合事項。
三、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料維護管理、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繳款單寄發
    。
四、國民年金保險費欠費處理、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
五、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
    付之審核。
六、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之
    審核。
七、國民年金保險費收繳及給付之帳務處理。
八、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保險費收繳及給付之出納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事項。
第 12 條
農民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之規劃及
    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
    害保險之納保資格、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競合事項。
三、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納保業務之審核及保險費計算。
四、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財務與保險費收繳及給付出納之處
    理。
五、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審核。
六、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帳務之處
    理。
七、其他有關農民保險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
    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二、本局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四、本局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五、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發展、管理及推動。
六、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8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