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四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六科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
,分六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第 12 條
農民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之規劃及
    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
    害保險之納保資格、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競合事項。
三、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納保業務之審核及保險費計算。
四、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財務與保險費收繳及給付出納之處
    理。
五、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審核。
六、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帳務之處
    理。
七、其他有關農民保險事項。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