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四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七科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農民退休儲金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
;設農民保險組,分七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處理及滯納金加徵。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第 12 條
農民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與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
    害保險之納保資格、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競合事項。
三、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納保業務之審核及保險費計算。
四、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財務與保險費收繳及給付出納之處
    理。
五、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審核。
六、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帳務之處
    理。
七、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核發及個人專戶之管理。
八、農民退休儲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九、其他有關農民保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