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工 會,請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各港區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各該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審核後應即轉本 部審議。 (一)會員名冊(截至申請年度之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及大會或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三)年度工作計畫書、及大會或理監事會議紀錄。 (四)上一年度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決算運用情形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 (五)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