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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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本部同意補助之工會,應依下列方式向本部申請撥款及核銷:
(一)撥款:
      1.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單位以專函檢具
        領據(附件三)到部核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
      2.領據應註明補助單位、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
        (列明受補助單位全銜、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
        印,並加蓋印信)。
      3.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封
        面影本。
(二)核銷:
      1.受補助工會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
        辦理核銷。
      2.前目所稱相關文件包括:
     (1)原核准函影本。
     (2)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4)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正本。
     (5)活動照片正本。
     (6)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7)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
      3.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4.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須銷毀時,應函報
        原補助機關同意。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
      5.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