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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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稱本基金)進用人
    力,分為「業務佐理員」、「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員」及「業
    務督導員」等四類,其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標準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有特殊情形進用資格低於本規定者,應
    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