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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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稱本基金)進用人
    力,分為「業務佐理員」、「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員」及「業
    務督導員」等四類,其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標準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有特殊情形進用資格低於本規定者,應
    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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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本規定實施前已依各相關規定進用,且獲續僱之各類人力,薪資整
    併為前點四類人員,其原則如下:
(一)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已高於其在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
      級對照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最高薪資者,以該職級職稱最高薪資
      支給,並補足其差額。
(二)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高於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級對照
      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新進人員薪資標準,低於該職級職稱最高薪
      資者,以不低於現支薪資且最接近該職級職稱薪資進階標準支給。
(三)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低於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級對照
      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新進人員薪資標準者,以該職級職稱新進人
      員薪資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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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僱用人力,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做準確客觀公正之
    考核;其平時考核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僱用年度結束時
    ,依據平時考核結果辦理年終考核。任職滿一年辦理年終考核結果八
    十分(含)以上且獲續僱者,依業務佐理員、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
    員及業務督導員等四類,於次年續約時,依該職級職稱進階標準敘薪
    。但所支薪資仍不得超過該職級職稱最高進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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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中學歷變更者,且當年度年終考核結果八十分(含)以上獲續僱
    者,於次一年度續約時檢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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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資進階人數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並不得超過進用單位公務員考列甲等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