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署訪查培訓單位時,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詳實記錄異常情形,並
得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座談並填寫「受訓學員座談紀錄表」(附件五)
,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遇有教學(訓練)日誌、調課作業、學員請假…等未依規定輕微情
節缺失者,除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培訓單位限期檢討改善,並要求其
研提缺失改善報告與具體佐證文件資料函復分署核處後結案或擇期
再次進行訪查作業,經查屬合格者始予結案。
(二)遇有人頭充數、假造簽到(退)、訓練經費(津貼)不符規定…等
重大缺失情節,或遇有舉發申訴,由分署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擇期
進行該班次實地訪查,並安排與學員個別面談或抽點一定比例人數
面談或針對缺失情節項目進行意見調查。經查屬實者,應依契約書
或計畫書規定處理,並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另於七日內
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訪查缺失處理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且陳
核完成,並於核定後二日內登錄 TIMS 系統或青年職業訓練資訊管
理系統,並作為轄區年度委外、合作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作業之參
據。
(三)委外訓練之各班次課程或師資若有異動未經核備者,依訓練契約書
相關規定處理。
(四)分署應彙整訪查培訓單位時所發現異常情形之態樣,發函通知培訓
單位避免類似狀況,或納入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中之討論議題
進行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