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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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署應依「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附件一)之基準,以
    不定期、不預告方式派員實地訪查培訓單位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及進行
    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並填寫訪查紀錄表(附件二)及學員受訓期
    間意見調查表(附件三)。訪查當日點名未到課之學員,應於訪查次
    日起三日內另以電話抽訪,並填寫「電話訪查紀錄表」(附件四)。
    分署行前應備妥 TIMS 系統列印訪查班次之訓練計畫、課程表、師資
    名冊、學員名冊、訪查紀錄表、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表、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統計明細表、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培訓單位應協助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
    )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退保明
    細表、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
    關資料影本供查閱。分署於當次查課後,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並陳核後
    二日內登錄 TIMS 系統。
    前三項規定,計畫已訂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