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署應依「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附件一)之基準,以
不定期、不預告方式派員實地訪查培訓單位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及進行
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並填寫訪查紀錄表(附件二)及學員受訓期
間意見調查表(附件三)。訪查當日點名未到課之學員,應於訪查次
日起三日內另以電話抽訪,並填寫「電話訪查紀錄表」(附件四)。
分署行前應備妥 TIMS 系統列印訪查班次之訓練計畫、課程表、師資
名冊、學員名冊、訪查紀錄表、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表、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統計明細表、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培訓單位應協助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
)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退保明
細表、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
關資料影本供查閱。分署於當次查課後,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並陳核後
二日內登錄 TIMS 系統。
前三項規定,計畫已訂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