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所屬員工積極從事與就 業安全相關之研究,以促進業務興革並傳承個人經驗,依據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勞動部自行研究計畫實施要點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實施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中心員工。
三、本實施要點之研究範圍如下: (一)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二)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事項。 (三)本機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四、前點研究計畫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含跨單位或五人以內)提出,以 個人名義提出者,每人每年度以一篇為原則,集體研究者,不在此限 。
五、研究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自行研究計畫提案表(附表 一),經其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送綜合規劃組彙辦。綜合規劃組得 依各提案性質送請該當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或由本署自行研究 評審小組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簽請署長核定後,函知各提案 單位(個人)進行研究。 臨時性研究計畫,得專案簽陳核定後進行研究,並依限提出研究報告 。
六、研究報告內容需包含: (一)緒論: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 (二)文獻探討。 (三)現況檢討與分析。 (四)主要發現及問題研究分析。 (五)預期效益評估。 (六)結論與建議。
七、研究報告之撰寫方式及格式如下: (一)封面應書明「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之計畫編號」、「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自行研究報告」、「自行研究計畫名稱」、「研究單位(人) 」「研究期間」、「印製日期」、「本研究非經本署書面同意,不 得對外發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印」等文字(附件一)。 (二)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列為參考書目 ,置於報告末。 (三)研究報告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 (四)研究報告內文採十六級標楷體,單行間距,A4 直式橫書規格,雙 面印製。
八、為建立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以下簡稱 GRB 檔)及管理作業,依據 本要點進行研究者,應即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網址為 http://www. grb.gov )上網登錄。
九、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評審: (一)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二)曾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三)學位論文或已發表之研究論文。 (四)研究成果為委託專家學者之意見,而非自行研究結果。 (五)未符合本實施要點規定者。
十、研究報告之評審方式: (一)評審小組: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並由本署六業務組副主管擔任評審委員,另得邀請署外專家學者 一至三人,共同組成「勞動力發展署自行研究評審小組」。 (二)初審:綜合規劃組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彙整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中 心當年度自行研究報告,提送評審委員先行書面初審,並視研究報 告之性質送請該當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署外委員審查費比照 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準,採 按字計酬方式支給,並以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為上限。 (三)複審:綜合規劃組彙整評審委員書面初審意見後(含前款之署外專 家學者之意見),提請召開評審小組會議評審之,研究人員應出席 評審委員會作摘要報告,並依評審委員所提問題作答覆及說明。 (四)研究報告評分項目(附表二)及權數如下: 1.報告結構與文字佔百分之十。 2.研究架構及方法佔百分之三十。 3.問題分析與發現佔百分之三十。 4.結論及改進建議佔百分之三十。
十一、研究報告依下列標準評獎及獎勵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最高敘獎總額 記大功一次,個人敘獎以記功一次為限。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 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二次,個人敘獎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乙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 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一次,個人敘獎以嘉獎一次為限。 (四)佳作: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 依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簽請署長公開頒獎表揚。
十二、獲獎之研究報告,如有抄襲或剽竊之事實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 作等智慧財產權時,應追回獎狀及註銷獎令。
十三、依據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歸本署,未經本署書面同意 ,不得對外發表。
十四、本要點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