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類經評審成績優異並代表本署參與本部評審
者或參加政府服務品質獎服務規劃機關(單位)類評獎者,得依下列
方式予以獎勵:
(一)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類獲本署評定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單位推
動主管、相關承辦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 2 次。
(二)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類獲本署評定第四名至第六名者,單位推
動主管、相關承辦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 1 次。
(三)獲本署推薦參加本部政府服務品質獎服務規劃機關(單位)類參獎
專案,單位推動主管、相關承辦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