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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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
    建立友善勞動環境,使勞工安心效率工作,提升企業生產力,達到勞
    資雙贏,特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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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
    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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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申請期間:
    本計畫受理雇主之申請期間每年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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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加強主管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
      升主管或人力資源相關管理部門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辦理時
      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三十人,課程規劃重點如
      附件一。
(二)員工紓壓課程:紓解員工身心壓力,以協助員工工作調適,達到工
      作與生活平衡;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三
      十人,課程規劃重點如附件一。
(三)友善家庭措施:辦理具創意設計之家庭日、親子活動、員工/眷屬
      支持團體,(如新手父母、眷屬讀書會等,團體成員至少為十人)
      或其他創意措施等,促進員工家庭關係。
(四)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支持員工家庭照顧,調整或改裝企業空
      間、添購相關設備或器材,以規劃員工長者、子女臨時照顧環境或
      活動空間等。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增進員工對「工作與生活平
      衡」概念認識,編製文宣品與推動手冊等,以加強員工對工作生活
      平衡措施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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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
      高補助九成。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
      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八成。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
      費最高補助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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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編列方式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等項目,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員工紓壓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等項目,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友善家庭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印刷費、活動器材
      費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補助活動器材費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
      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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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之經費。
(三)團體諮詢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最高補助六小時。
(四)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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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方式
(一)個別申請:由一家雇主申請辦理本計畫所列補助項目。
(二)聯合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及「員工紓壓
      課程」可採聯合辦理方式,由一家雇主代表申請補助計畫,並開放
      其他企業員工共同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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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具文件:
    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公告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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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重點:
    本計畫依下列原則核定補助額度,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
    業,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目的達成度及可行性。
(二)實施效益及受益人數。
(三)預算經費編列合理性。
(四)曾申請本部辦理員工協助方案專家入場輔導之雇主得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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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銷作業:
  (一)雇主辦理計畫應於核定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辦理
        完畢,並於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
        費用:
        1.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2.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3.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六)。
        4.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
        5.成果報告一份(附件七)。
        6.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支出憑證應檢附正本,並黏貼
        於黏貼憑證用紙;若同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
        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
        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
        表(附件八),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核定後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
        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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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規定
  (一)本計畫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
        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二)接受補助之案件,本部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經查證有未依
        核定補助內容辦理、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屬實者,除依所涉情事程度追繳已撥付之部分或全部補
        助外,另按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
        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
        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