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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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
    建立友善勞動環境,使勞工安心效率工作,提升企業生產力,達到勞
    資雙贏,特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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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
    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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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申請期間:
(一)一般性申請:本計畫受理雇主之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度三月
      三十一日止。
(二)專案申請:接受本部一百零四年度「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專家
      入場輔導之雇主,得於本計畫公告日起至當年度九月三十日止,專
      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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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
      1.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升主管或相關
        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課程規劃重點如附件一。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三十人
        ;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二十人。
(二)員工紓壓課程:
      1.紓解員工身心壓力,以協助員工工作調適,達到工作與生活平衡
        。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
        達三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
        二十人。
(三)友善家庭措施:規劃縮短工時、彈性工時、彈性工作安排、工作分
      享與優化給假等友善家庭之創意措施,或辦理具創意設計之家庭日
      、親子活動/講座、員工/眷屬支持團體,(如新手父母、眷屬讀
      書會等,團體成員至少為十人),促進員工家庭關係,使員工兼顧
      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
(四)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支持員工家庭照顧,調整或改裝企業空
      間、添購相關器材,以規劃員工長者、子女臨時照顧環境或活動空
      間等。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增進員工對「工作與生活平
      衡」概念認識,編製文宣品與推動手冊等,以加強員工對工作生活
      平衡措施之使用。
(六)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或是工作適應困難員工之協
      助措施:協助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暴力或是工作適應困難員工
      適應職場,辦理課程、宣導講座、支持團體、服務或活動等友善制
      度,確保其身心健康與安全,穩定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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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
      高補助九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
      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八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
      費最高補助七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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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項目及額度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萬元。
(二)員工紓壓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三)友善家庭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印刷費、活動器材
      費、空間設備費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補助空間設備及活動器材費等項目,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
      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六)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或是工作適應困難員工之協
      助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活動器材費、印刷費、宣
      導品製作費、空間設備費及其他必要編列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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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團體諮詢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最高補助六小時。
(三)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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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方式
(一)個別申請:由一家雇主申請辦理本計畫所列補助項目。
(二)聯合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及「員工紓壓
      課程」可採聯合辦理方式,由一家雇主代表申請補助計畫,並開放
      其他企業員工共同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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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具文件:
    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公告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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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作業:
    本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目的達成度及可行性。
(二)實施效益及受益人數。
(三)預算經費編列合理性。
(四)曾申請本部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四年辦理員工協助方案專家入場輔
      導之雇主得優先補助。
    本計畫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雇主以專案申請者,採「隨到
    隨審」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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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銷作業:
  (一)雇主辦理計畫應於核定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辦理
        完畢,並於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
        費用:
        1.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2.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3.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六)。
        4.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
        5.成果報告一份(附件七)。
        6.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支出憑證應檢附正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若
        同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
        撥付款項。
  (三)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
        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
        表(附件八),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核定後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
        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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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規定
  (一)本計畫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
        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二)接受補助之案件,本部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經查證有未依
        核定補助內容辦理、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並視情節輕重追繳已撥付
        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
        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
        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