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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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額度: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餐費、印刷費等科目,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二)員工紓壓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餐費、印刷費等科目,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友善家庭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印刷費、活動器材
      費、空間設備費、場地租借費、餐費、活動門票費、等科目,每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補助空間設備及活動器材費等科目,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
      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六)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
      工之協助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活動器材費、印刷
      費、宣導品製作費、空間設備費、餐費及其他必要編列之科目,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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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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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銷作業:
  (一)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畢,
        並於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費用:
        1.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2.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3.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六)。
        4.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明細表。
        5.成果報告一份(附件七)。
        6.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支出憑證應檢附正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若同
        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
        付款項。
  (三)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
        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
        表(附件八),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