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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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二)團體諮詢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三)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場地租借費: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
      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
      借場地,每次最高補助二萬元。
(八)餐費:午餐與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每人每餐最高
      補助五十元。
(九)活動門票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一百元。
(十)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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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銷作業:
  (一)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當年度申請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畢,
        並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
        助費用,最遲不得逾十一月十日。未依規定期間檢具相關文件,
        且未敘明理由變更計畫期程提出申請者,本部得視情況酌減補助
        金額或不予補助。
        1.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2.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3.經費報告表(附件六)。
        4.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明細表。
        5.成果報告表(附件七)。
        6.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支出憑證應檢附正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若同
        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
        付款項。
  (三)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
        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
        表(附件八),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課程時數及參訓人數未
        達規定者,應敘明理由,本部得依實際辦理情形,予以部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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