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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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任務:
      1.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2.訂定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自籌款比率。
      3.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4.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推動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業務。
(三)本部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及經費報發展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核銷等事項。
      4.督導考核及彙總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5.訪視及查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及評鑑事項。
(四)地方政府:
      1.本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庇護工場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報
        所在地分署備查。
      3.研訂輔導計畫,協助推動轄區庇護性就業服務與庇護工場營運及
        產品推廣。
      4.實地訪查轄區庇護工場之推動及營運情形。
      5.評鑑轄區庇護工場之推動與營運情形,評鑑結果報本部及分署備
        查。
(五)分署委託之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重資源中心):提
      供地方政府庇護性就業服務諮詢輔導,必要時提供實地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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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依附件一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之規定。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及預算額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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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政府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補助應辦理及遵循事項如下:
(一)掌握轄區產業發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職場見習需求及民間
      服務能量,統籌檢討服務容量,並研提申請計畫。
(二)不得以設籍為由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及職場見習服務,
      並應依「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流程圖(附件四)」提供庇護
      性就業服務。
(三)受理、審查與核定轄區庇護工場補助申請案,對庇護性就業者轉銜
      至一般職場及職場見習者轉銜至庇護工場或一般職場,依第四點附
      件一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編列經費獎勵庇護工場及其雇主;
      已申請發展署「多元就業方案」補助項目,不得重複補助。
(四)督導庇護工場依「庇護工場規劃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
      者應注意事項」(附件五)及「庇護工場辦理職場見習應注意事項
      」(附件六)提供服務。
(五)定期查核庇護工場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
      系統」之服務紀錄登錄情形。
(六)按季實地訪查庇護工場辦理情形並做成書面紀錄,訪查重點包括:
      庇護工場財務資料、庇護性就業者名冊與薪資請領清冊、全民健康
      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等投保資料、庇護性就業者之工作條件
      及接受服務之情形、職場見習者名冊及獎勵金印領清冊、有無至少
      每二年辦理一次工作能力評估、有無建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防
      治措施等。但前一次評鑑成績優等或甲等之庇護工場,得每半年訪
      查一次。
(七)參考本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評鑑指標,定期辦理實地
      評鑑,至少每二年評鑑一次。評鑑前,指標及計畫應先送所在地分
      署備查(副知發展署),評鑑後將結果報所在地分署備查(副知發
      展署)。評鑑等第納入下年度委託或補助之參考。
(八)依庇護工場評鑑結果,提報庇護工場經營管理輔導措施,積極輔導
      庇護工場提升產能、經營及行銷能力,推廣庇護工場產品,並爭取
      與事業單位合作之機會。
(九)定期將轄內庇護工場名冊與相關表件送發展署及分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