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訓練經費:
1.養成訓練經費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行政費、場地費
、職場實習單位指導費、手語翻譯員費、視力協助員費、輔導
費、出席費、學員勞工保險費、投保單位健保補充保險費。
2.在職訓練經費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行政費、場地費
、手語翻譯員費、視力協助員費、投保單位健保補充保險費。
3.各項經費標準如「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在職職業訓練經費項
目及金額一覽表」(如附件二)。
(二)實施職業訓練所需之相關設備補助費:地方政府應視轄區需求公
告補助轄內立案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二年內接受政府委
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單位等之審查及
補助作業相關規定。其中立案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最高補
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單位最高補助十五萬元,超過額度部
分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且不可編列設備單價達十萬元以上之財
產。
(三)行政作業費:於核定訓練經費之補助總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擬訂
規劃、督導、查核、評鑑、評估及相關人事費用等實施方式及內
容。經費項目及標準應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
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支用於人事費用部分應於經費
概算表中說明編列標準,並依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業務促進員職
級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