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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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其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任務:
(一)本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適時開發身心障礙者適訓職類,並依求職、求才雙方需求,規劃
        多元化職業訓練方案與管道。
      4.預算編列及管理事宜。
      5.整體計畫之審查、核定、執行管控、績效評估、考核及成效檢討
        等事宜。
      6.其他相關事項。
(二)分署:
      1.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
      2.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3.轄區內計畫之督導、訓練品質管控、查核及成效檢討等事宜。
      4.申請計畫初審與計畫修正審核、經費之管理及結報等事宜。
      5.擔任地方政府職業訓練業務訪視之訪視委員。
      6.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項。
      7.函送地方政府人員僱用名冊至本署備查。
      8.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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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之任務:
(一)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研提年度計畫,提編預決算;申請經費補助、辦理請撥及結報。
(三)執行及督導本計畫業務。
(四)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查及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經費撥付事宜。
(五)函送人員僱用名冊至分署核定。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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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訓練經費:
        1.養成訓練經費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行政費、場地費
          、職場實習單位指導費、手語翻譯員費、同步聽打服務費、視
          力協助員費、輔導費、出席費、學員勞工保險費、投保單位健
          保補充保險費。
        2.在職訓練經費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行政費、場地費
          、手語翻譯員費、同步聽打服務費、視力協助員費、投保單位
          健保補充保險費。
        3.各項經費標準如「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在職職業訓練經費項
          目及金額一覽表」(如附件二)。
  (二)實施職業訓練所需之相關設備補助費:地方政府應視轄區需求公
        告補助轄內立案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二年內接受政府委
        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單位等之審查及
        補助作業相關規定。其中立案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最高補
        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單位最高補助十五萬元,超過額度部
        分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且不可編列設備單價達十萬元以上之財
        產。
  (三)行政作業費:於核定訓練經費之補助總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擬訂
        規劃、督導、查核、評鑑、評估及相關人事費用等實施方式及內
        容。經費項目及標準應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
        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支用於人事費用部分應於經費
        概算表中說明編列標準,並依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業務促進員職
        級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