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地方政府應依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填寫經費概算表,併同領款收據
,並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
),提出申請補助。
補助款之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並於每年十二月底繳回;各
項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賸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底連同其他收入
繳回分署辦理結案。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本計畫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予
補助本計畫,地方政府已領取之補助,應向分署繳回。
本計畫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執行總經費之補助經費比率,應不
逾第十一點所訂補助比率,如有超出得補助金額者,應繳回其差額
。必要時,分署得請地方政府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
地方政府採委任、委託或補助方式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時,若
涉及相關款項之繳回,應由地方政府負責追繳,並依比率繳回;支
用單據需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妥為保管,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
分署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
紀錄表,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轄區內各地方政府
所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署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