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第 5 條
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應於下列資料加蓋承辦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以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檔格式傳輸至資訊網站:
一、符合性聲明書:簽署該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聲明。
二、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申報者之設立登記資料已於資訊
    網站登錄有案,且該資料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能佐證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符合安全標準之下列測試證明文件。但為
    單品申報登錄者,其測試證明文件之效期,不在此限,並免附產品製
    程符合一致性證明:
(一)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審驗合格證明或產品自主檢測報告。
(二)產品製程符合一致性證明。
四、產品基本資料:
(一)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說、商品分類
      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資訊。但產品型式無法以型號辨
      識者,得以同型式之認定說明替代之。
(二)產品安裝、操作、保養與維修之說明書及危險對策:包括產品安全
      裝置位置及功能示意圖。
五、產品安全裝置及配備之基本資料:
(一)品名、規格、安全構造、性能與防護及符合性說明。
(二)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但產品為經加工、修改
      後再銷售之單品,致取得相關資料有困難者,得以足供佐證之檢測
      合格文件替代之。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交付之符合性評鑑程序資料及技術文件。
第 15 條
經完成登錄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
內重新申報登錄:
一、安全標準有修正,致原登錄事項不符規定。
二、登錄之產品設計有變更,致原申報資訊內容須更新。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報者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登錄效期之
展延。逾效期申請者,應重新申報登錄。
第 2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