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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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營造健康工作環境,鼓勵企業推
    動勞工工作環境改善與職場身心健康措施,提升勞工健康勞動力,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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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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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或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1.勞工人數二百九十九人以下,且一年內曾接受本署委託設置之勞
        工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勞健中心)現場訪視輔導,或接受本
        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人因工程改善
        輔導者。
      2.為本署勞工健康服務專案輔導計畫之中高齡勞工健康服務示範企
        業。
(二)申請案件已獲本部所屬單位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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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間:
(一)由本署每年定期公告之。
(二)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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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類型及其標準:
(一)工作環境改善類:
      1.補助範圍:
     (1)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含聲(噪音振動危害改善)、
          光(視覺危害改善)、氣(健康危害物質通風換氣改善)及溫
          濕度(人工熱源作業環境改善)。
     (2)人因工程硬體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
     (3)其它工作環境改善事項。
      2.補助標準,依下列申請單位規模與對象採部分補助方式:
     (1)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至二百九十九人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
          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2)勞工人數在四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
          助百分之九十。
     (3)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示範企業,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補
          助百分之五十至九十。
      3.每件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同
        一申請單位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但符合第三點
        第一款第二目之示範企業,因特殊需求,已經本署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二)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
      1.補助範圍:
     (1)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
          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
          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女性勞工母性保護、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中高齡、職災勞工)之健康管理措施與
          健康促進活動。
     (2)其它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
      2.補助標準,依下列申請單位規模與對象採部分補助方式:
     (1)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至二百九十九人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
          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2)勞工人數在四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
          助百分之九十。
     (3)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示範企業,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補
          助百分之五十至九十。
      3.補助金額:每件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三萬元,同一申請
        單位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十萬元。但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
        二目之示範企業,因特殊需求,已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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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1.申請表(如格式一,請單面列印)。
      2.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
        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請單面列印)。
      3.領據(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4.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請單面列印)。
      5.依法設立之工廠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7.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8.撥款帳戶影本。
      9.佐證資料:
     (1)工作環境改善或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之計畫書。
     (2)勞健中心現場訪視輔導之建議報告,或勞安所委託單位之人因
          工程改善輔導資料。
     (3)改善前後比較資料(含照片、檢測(評估)數據或勞工意見等
          )。
     10.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一)。
     11.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若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
      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申請文件缺件者,應於接獲專業機構通知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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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及請撥作業: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二)申請單位提出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於受理後十日內通
      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
(三)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
      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四)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
      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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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網
      站等宣傳品之製作,必須遵守著作權法。
(三)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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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考核:
(一)專業機構應定期抽查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或勞工身心健康促進
      活動或措施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
(二)本署得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經查如
      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請補助、違
      反前點規定、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者,除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
      申請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