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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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營造健康工作環
    境,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勞工工作環境改善及職場身心健康措施,提升
    勞工健康勞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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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
      案,且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但
      不包含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提供補助者,得不予受理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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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規定者,得於申請期間內,向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期間,由本署每年定期公告之。
    申請補助案依專業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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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及標準如下:
(一)工作環境改善類:
      1.補助範圍:
     (1)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含聲(噪音振動危害改善)、
          光(視覺危害改善)、氣(健康危害物質通風換氣改善)及溫
          濕度(人工熱源作業環境改善)等具備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
          備,如附表二。
     (2)人因工程硬體之改善,含具防止肌肉骨骼危害效能之省力機械
          、設備或裝置等。
     (3)其它與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有關之工作環境改善事項。
      2.前目所定補助範圍,不含感電危害、墜落及飛落危害、切割夾捲
        危害、衝撞危害、火災爆炸危害之危害類型補助項目。
      3.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三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二)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
      1.補助範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重複性作業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
        侵害)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女性勞工母性保
        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中高齡、職災勞工)之健康管理措施
        與健康促進活動(如附表四)。
      2.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三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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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
      證黏存單(如格式二,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四)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請單面列印)。
(五)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
      文件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撥款帳戶影本。
(九)符合附表一補助對象分類之證明文件。
(十)工作環境改善與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計畫及執行成果
      報告(如格式五)。
(十一)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五)。
(十二)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之期間,應為本署公告受理補助申請
    案之前一年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工作天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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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
      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
      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
      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
      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
      助金額及自籌款。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
      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
      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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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
      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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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
(一)專業機構應定期抽查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職場勞工身心健康
      促進活動或措施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
(二)本署得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
      請補助、違反本要點規定、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者,
      除應撤銷該補助,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該申請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