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營造健康工作環 境,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勞工工作環境改善及職場身心健康措施,提升 勞工健康勞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 案,且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提供補助者,得不予受理申 請。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依本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提出申請 。 本署得委託專業機構,受理前項之申請,並依收件之先後順序,及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 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及標準如下: (一)工作環境改善類: 1.補助範圍: (1)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含聲(噪音振動危害改善)、 光(視覺危害改善)、氣(健康危害物質通風換氣改善)及溫 濕度(人工熱源作業環境改善)等具備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 備,如附表二。 (2)人因工程硬體之改善,含具防止肌肉骨骼危害效能之省力機械 、設備或裝置等。 (3)呼吸防護及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預防之設施或器具,如附表三 。 2.前目所定補助範圍,不含感電危害、墜落及飛落危害、切割夾捲 危害、衝撞危害、火災爆炸危害預防類型項目、一般辦公家具、 自動化生產設備。 3.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二)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 1.補助範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重複性作業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 侵害)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女性勞工母性保 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中高齡、職災勞工)之健康管理措施 與健康促進活動(如附表五)。 2.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 證黏存單(如格式二,單面列印)。 (三)經費報告表(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四)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 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六)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七)撥款帳戶影本。 (八)符合附表一補助對象分類之證明文件。 (九)工作環境改善與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計畫及執行成果 報告(如格式四)。 (十)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六)。 (十一)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之期間,應為本署公告受理補助申請 案之前一年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工作天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六、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 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 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 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 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 助金額及自籌款。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 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 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 驗。 (七)經核定補助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改善 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補助清冊」(如格 式五),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七、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 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事業單位應保存至少一年。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 (一)專業機構應定期考核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職場勞工身心健康 促進活動或措施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 (二)本署得查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抽查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 請補助、違反本要點規定、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者, 除應撤銷該補助,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該申請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