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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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營造健康工作環
    境,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勞工工作環境改善及職場身心健康措施,提升
    勞工健康勞動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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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
      案,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提供補助者,得不予受理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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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至本署補助作業管理
    平台(以下簡稱補助平台)提出申請。
    本署得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受理前項之申請,並依
    收件之先後順序,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
    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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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及基準如下:
(一)工作環境改善類:
      1.補助範圍:
     (1)工作環境及製程設施之改善,含物理性因子、化學性因子與人
          因工程改善,如附表二。
     (2)危害性作業之防護設施或器具補助,如附表三。
      2.前目所定補助範圍,不含感電危害、墜落及飛落危害、切割夾捲
        危害、衝撞危害、火災爆炸危害預防類型項目、一般辦公家具、
        自動化生產設備、人工智能設備。
      3.補助基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二)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
      1.補助範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或特殊族群健
        康保護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如附表五。
      2.補助基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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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前點附表二改善項目補助,應於施工或安裝前,檢送外部專家之
    專業評估(設計)報告,並由勞工健康服務中心遴請相關專家評估所
    擬改善規劃之合理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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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線上資格申請:
      1.至補助平台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資格審查佐證文件:
     (1)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
          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3)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4)撥款帳戶影本。
      2.申請附表二補助項目者,應另上傳前點規定之專業評估(設計)
        報告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評估意見(如格式一)。
      3.俟補助平台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再提出經費申請。
(二)線上經費申請:
      1.至補助平台填報補助項目及金額,並上傳下列佐證資料電子檔:
     (1)申請表(如格式二)。
     (2)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
          本(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
          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三)。
     (3)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
     (4)改善成果報告(如格式五)。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之期間,應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十
    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工作天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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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並於
      審核完成後,於補助平台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核結果。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
      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
      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
      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
      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
      助金額及自籌款。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
      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
      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
      驗。
(七)經核定補助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改善
      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補助清冊」(如格
      式五),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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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
      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事業單位應保存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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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
(一)專業機構得定期考核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職場勞工身心健康
      促進活動或措施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
(二)本署得查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抽查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
      請補助、違反本要點規定、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者,
      除應撤銷該補助,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該申請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