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認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或獲臺灣訓練品
質系統(Taiwan Training Quality Sy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
銅牌以上,且在有效期間內。
(三)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辦理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且從
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工作三年以上。
(五)最近二年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受警告、罰鍰或停止
訓練業務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