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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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下列資格之訓練單位,得向本部申請認可,辦理前點之教育訓練: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勞工
      團體。
(二)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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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認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或獲人才發展品
      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TTQS)評核結
      果等級銅牌以上,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近三年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達十班以上。
(四)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五)辦理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且從
      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工作三年以上。
    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認可條件者,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乙
    等,且近二年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受罰鍰或停止訓練
    業務等處分,得依前點規定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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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認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教育部委託辦理之科系所評鑑通過,且在有效期間內。
(二)科系所師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占全體師資三分之二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辦理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且從
      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工作達三年以上。
(四)最近二年未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受罰鍰或停止訓練業務
      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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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申請認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大專校院設立許可
      或登記文件。
(二)符合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當年度開班計畫。
(四)課程師資及教材。
(五)訓練經費概算分析。
(六)最近三年受訓學員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技能檢定情形。
(七)訓練資料分類及建檔與管理之系統化情形。
(八)切結書(如附件二)。
    訓練單位依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認可,其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在二個以上者,應註明不同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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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認可之審核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認可單位,並副知當地主管機
    關。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者,認
    可有效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訓練單位認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於認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重新
    申請認可。
    經本部審核不予認可者,自審核結果送達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