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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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
    稱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作業
    ,落實訓練單位分級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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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教育訓練,指訓練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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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認可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一併檢附本部認可之
      文件,依訓練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