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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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國內工會力量,積極推動工會與國際
    性勞工組織之連結,並強化兩岸勞工議題交流機會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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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且辦理參與國際性勞工組織
    或推動兩岸勞動事務交流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
(二)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
(三)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適用本部其他補助規定且已獲補助之工會,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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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際性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所需相關費用。
(二)辦理兩岸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所需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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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所需表件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工會應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部提出補助申請:
      1.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2.應於活動舉行六十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計畫書(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邀請函影本、邀請對象相關資料送本
        部審核。
(二)申請文件未完備之工會,應於接獲本部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五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不予補助。
(三)本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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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助審核依據如下: 
(一)計畫內容對協助申請工會宣傳我國勞工施政成果或提升我國際能見
      度等具正面效益。
(二)辦理兩岸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有助強化兩岸勞動事務交流。
(三)計畫內容(包括辦理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主題、預期效益等)須具
      合理性、適當性及可行性。
(四)申請工會過去辦理國際性或兩岸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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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補助項目、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
      1.講師鐘點費。
      2.撰稿費。
      3.講師交通補助費:包括火車、高速鐵路、飛機、汽車。國際線機
        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部核定之上
        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高速鐵路以標準艙為限。
      4.講義印製費。
      5.場地租金。
      6.場地佈置費。
      7.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8.上開各項經費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之標準予以補助。
(二)補助標準:由本部就申請工會申請補助計畫完整性、申請工會過去
      參與國際性勞工組織之成效、辦理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主題等,酌
      為增減補助金額。
(三)補助金額:
      1.研討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補助活動經費之總額,最高不
        超過研討活動或會議計畫總預算或實支總金額,二者較低額度之
        百分之六十。
      2.同一研討活動或會議有二個以上工會申請補助時,本部以郵戳為
        憑,以規定時限內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之工會優先審核,並以補助
        一個工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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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本部同意補助之工會,應依下列方式備文向本部申請撥款及核銷: 
(一)申請工會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檢附應備文件向本部申請補助;領
      據(附表三)應註明辦理勞動研討會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
      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申請工會應於勞動研討會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個月內結報,並將原核
      准函影本、原始憑證正本、研討會報告(含電子檔)及研討會資料
      、成果報告表(附表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五)、活動照片
      、活動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函
      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
(三)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報支。
(四)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搭乘高速鐵路及國內機票費用部分,應檢送購票證明或票根正
      本,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補助國際機票部分,應檢送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
      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六)活動原始憑證分割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
      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結報。
(七)經費結報,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本部將於擬補助金額範圍內,按核定補助項目實
      支金額撥款,並受第六點之限制。
(八)受補助工會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成果報告電子檔,本
      部於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得將該電子檔內容,公布於本部指定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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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本部同意補助之工會,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辦理同一研討活動或會議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之工會,本部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之工會,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工會辦理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會議資料及
      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
      保存五年以上,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四)受補助工會須在活動會場或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
      冊等)載明勞動部補助字樣。
(五)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辦理國際性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有關我國名稱,應依外交部規定辦
      理;辦理兩岸勞動研討活動或會議有關我國名稱,應依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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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補助經費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結餘款應繳回本部,未
    繳回結餘款之工會,本部將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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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工會,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且列為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一)辦理成效不佳。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三)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四)未依前點規定繳回結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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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工會,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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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配合本部施政措施,具有重要國際性勞動交流或兩岸勞動交流
      特殊重要意義之申請案,經簽奉部長核定,得專案處理,不受本要
      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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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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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