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辦理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下列事項,應收取規費: 一、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之資料審查。 二、採取標準、簡易或少量登記之新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 三、新化學物質資訊保護之文件審查。 四、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之申請,每件應收取資料審 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登記之申請,應收取下列審查費: 一、申請核准登記: (一)標準登記:新臺幣五萬元。 (二)簡易登記:新臺幣二萬元。 (三)少量登記: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准登記文件展延: (一)簡易登記:新臺幣二千元。 (二)少量登記: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准登記文件變更:不收費。 登記人為學術機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之中小企業者,申請前項第一 款之核准登記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收取該項目審查費之百分之七十五。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資訊保護之申請,每次每件應收取審查費新 臺幣五萬元。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申請,應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 百元;變更許可文件之申請,不收費。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核准、展延、變更、補發新化學物質之登記文件或管制 性化學品之許可文件,應收取新臺幣二百元證書費。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登記人或運作者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 審查費及證書費。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人,已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請審查並繳 費者,得免重複繳費。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重新評估或補正資料而進 行審查者,不在此限。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