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雇主已設置托兒設施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
用,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托兒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比照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
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