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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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雇主已設置托兒設施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
        用,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托兒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比照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
    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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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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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書表可經由企業托兒網(網址:http://childcare.mol.g
      ov.tw) 直接下載,亦可從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
      .tw) 下載,或請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索取,函索者請附回
      郵信封(書寫收件人及地址)。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
      證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檢附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目
        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措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收托於簽約托兒機構名冊(附件二之三)。
     (4)委託契約書影本。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