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按一般人民
申訴陳情案件處理:
(一)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二)未使用第六點之檢舉案件表格或未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
之方式提出檢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違法行為發生地、期日、期間、時間不明或無具體資料,無法得知
違法情事。
(四)同一案件業經檢舉或重複檢舉。
(五)工地已完工或檢舉違反事實現場已不復存在。
(六)同一檢舉人於同一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每週檢舉逾一件。
(七)檢舉人表示不領取獎金之案件。
(八)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