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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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檢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
    本法)之營造工地雇主,以提高查處案件成效、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
    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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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受理檢
    舉機關為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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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營造工地之雇主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有機械、感電、墜落、滾落、物體飛落、倒
    塌或崩塌等引起危害之虞,且未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經認定成案
    者為限。
    前項所稱認定成案,指受理檢舉機關依第四點之檢舉資料,派員進行
    查證,並認定有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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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人應使用檢舉案件表格(如格式一),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
    子郵件之方式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檢舉,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可證明違法事實之照片或三分鐘以下之錄影帶;照片或錄影帶之期
      日,應於受理檢舉機關收受檢舉案件日前五工作日內。
(二)涉及違法之工程名稱、工程告示牌及可明顯辨識工程位置之照片。
(三)其他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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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如有
    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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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按一般人民
    申訴陳情案件處理:
(一)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二)未使用第四點之檢舉案件表格或未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
      之方式提出檢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違法行為發生地、期日、期間、時間不明或無具體資料,無法得知
      違法情事。
(四)同一案件業經檢舉或重複檢舉。
(五)工地已完工或檢舉違反事實現場已不復存在。
(六)同一檢舉人於同一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每月檢舉逾十件。
(七)檢舉人表示不領取獎金之案件。
(八)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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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檢舉機關接獲檢舉案件後,應指派勞動檢查員儘速查證事實,避
    免檢舉之缺失事實消滅,引發檢舉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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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舉人應於受理檢舉機關通知認定成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身分證
    及金融帳戶影本,逾期視同自動放棄檢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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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檢舉機關於查證認定成案後,應逐案彙整下列文件及製作檢舉獎
    金清冊(如格式二)按季函報本署,再由本署發放獎勵金予檢舉人:
(一)檢舉案件表格。
(二)違反事實查證照片。
(三)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或相關查證資料。
(四)認定成案表。(如格式三)
(五)檢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檢舉人個人金融帳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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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舉案件無論是否認定成案,受理檢舉機關均需回復檢舉人,如未能
    認定成案需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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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舉案件經查證認定成案者,發給檢舉人獎勵金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
      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
      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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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前點獎勵金之發放,如超過當年度預算上限,並經本署於全球資訊
      網(網址:http://www.osha.gov.tw)公告之日起,即不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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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署於相關基金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