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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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營造工地之雇主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有機械、感電、墜落、滾落、物體飛落、倒
    塌或崩塌等引起危害之虞,且未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經認定成案
    者為限。
    前項所稱認定成案,指受理檢舉機關依第四點之檢舉資料,派員進行
    查證,並認定有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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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人應使用檢舉案件表格(如格式一),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
    子郵件之方式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檢舉,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可證明違法事實之照片或三分鐘以下之錄影帶;照片或錄影帶之期
      日,應於受理檢舉機關收受檢舉案件日前五工作日內。
(二)涉及違法之工程名稱、工程告示牌及可明顯辨識工程位置之照片。
(三)其他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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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按一般人民
    申訴陳情案件處理:
(一)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二)未使用第四點之檢舉案件表格或未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
      之方式提出檢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違法行為發生地、期日、期間、時間不明或無具體資料,無法得知
      違法情事。
(四)同一案件業經檢舉或重複檢舉。
(五)工地已完工或檢舉違反事實現場已不復存在。
(六)同一檢舉人於同一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每月檢舉逾十件。
(七)檢舉人表示不領取獎金之案件。
(八)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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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檢舉機關接獲檢舉案件後,應指派勞動檢查員儘速查證事實,避
    免檢舉之缺失事實消滅,引發檢舉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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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檢舉機關於查證認定成案後,應逐案彙整下列文件及製作檢舉獎
    金清冊(如格式二)按季函報本署,再由本署發放獎勵金予檢舉人:
(一)檢舉案件表格。
(二)違反事實查證照片。
(三)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或相關查證資料。
(四)認定成案表。(如格式三)
(五)檢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檢舉人個人金融帳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