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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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發給獎勵金之檢舉案件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營造業、製造業、倉儲業或支援服務業之事業單位,其作業場所(
      如附表一)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二)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等規定。
(三)檢舉案經受理檢舉機關認定成案。
    前項第三款所稱認定成案,指受理檢舉機關依本要點規定之檢舉資料
    ,派員進行查證,並認定有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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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人應使用檢舉案件表格(如格式一),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
    子郵件之方式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檢舉,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可具體證明顯示違規事實之照片或三分鐘以下之影片、物品或其他
      資料;照片或影片之期日,應於受理檢舉機關收受檢舉案件日前五
      工作日內。
(二)涉及違規之事業單位或工程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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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按一般人民
    申訴陳情案件處理:
(一)匿名檢舉或無法確認檢舉人身分。
(二)未使用第四點之檢舉案件表格或未以郵寄、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
      之方式提出檢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檢舉違規事實之發生地、時間不明、照(影)片上無拍攝日期或無
      具體違規缺失。
(四)經查證認定成案後,不同檢舉人或同一檢舉人於六個月內對同一工
      作場所重複檢舉。
(五)同一檢舉人於同一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每月提出檢舉逾十件。
(六)檢舉人表示不領取獎金之案件。
(七)勞動檢查機構於檢舉前六個月,已檢查處理之案件。
(八)已於網際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媒體公開揭露之案件。
(九)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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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檢舉機關於查證認定成案後,應逐案彙整下列文件及製作檢舉獎
    金清冊(如格式二)按季函報本署,再由本署發放獎勵金予檢舉人:
(一)檢舉案件表格。
(二)檢查結果通知書。但因特殊原因致無法檢附者,得檢附談話紀錄、
      查證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認定成案表。(如格式三)
(四)檢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檢舉人個人金融帳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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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檢舉人或不同檢舉人對同一工作場所於六個月內之檢舉案件,
      不受檢舉次數及缺失項目之差異限制,視為同一案件併案處理,如
      經查證認定成案者,發給檢舉人獎勵金每件新臺幣五佰元。
      同一工作場所於六個月內之檢舉案件,如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
      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檢舉案件之先後順序,以受理檢舉機
      關之受理時間為準;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