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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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臺九十勞動三字第○○三六二
    六六號函。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
    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撥部分作為資遣費審核作業注
    意事項」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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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於前揭函釋發布後,因精簡人員擬動支其所提存之勞工退休
    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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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相關文件:
一  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於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之已提
    存數資料。
二  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現有全體及預計資遣後留存勞工之人數、年
    資、薪資表冊。
三  勞工資遣費發放清冊:發放資遣費之金額資料,由事業單位將所填具
    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基
    金給付通知書繕造成冊。
四  計算報告須由精算師簽證出具,其內容包含如下:
    1 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
    2 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所述日後達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
    3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申請動支當時已提存數扣除前項
      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
五  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所提供計算報告之資料屬實。 (格式如附
    )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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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審核:
一  文件:事業單位檢送之上述有效文件及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  時限:以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
三  發放方式:當地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將資遣勞工發放清冊逕送中央
    信託局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
    發勞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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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其他:
一  有關得辦理退休金精算工作之精算師資料,得洽詢中華民國○○○○
    ○○○○○委員會 (台北市○○○路一二二號十三樓;電話:○○○
    ○○○○○) 。
二  事業單位得先行向各縣市政府派駐輪值之會計師洽詢前述計算報告相
    關資料。
三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請事業單位於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
    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後,提出其未來提撥率之擬定 (或調整) 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