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公告為該條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約定應 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人員資格應符合規定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應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 員。
三、約定書應記載工作內容與工時安排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 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 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4 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12 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
五、確保例假休息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 由彈性約定,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六、維持適度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 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均以加給假日出勤工資方式 實施。
七、工作負荷重、勞動密度大之工作應參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預防過勞,對於長時間勞動造 成明顯疲勞累積之評估標準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