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