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補助之技能競賽範圍如下:
(一)國際賽:應有五個以上之國家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二)全國賽:應有六個以上之縣市(含直轄市)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
於二十人。
申請單位舉辦之競賽職類應與其所屬行業或職業屬性相同,且以申請
年度技能檢定或技能競賽已公告辦理之職類為限。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向其他機關(構)申請同項
目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競賽職類,每年以補助一個單位辦理一次國際賽或全國賽為限。
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